乐视“翻身”胜诉 获28万网友赔偿 手术伤害了被告
8月6日,天眼查App显示,8月5日,乐视(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就网络传播作品信息权侵权纠纷公开了数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施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乐视(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
根据上述案件的判决,原告施乐公司主张被告爱奇艺公司在其爱奇艺网站和视频软件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在线服务,侵犯了原告施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包括《三十岁,你好》 《上海迷雾》 《勇士之城》等。
被告爱奇艺公司辩称,涉案作品多为用户“爱小艺KG”上传,爱奇艺公司仅提供网络存储服务,乐视公司未向爱奇艺公司发出要求下线的通知,因此爱奇艺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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